報導內容應該是司法記者引述部份的判決書內文,
(總不會記者自己編吧? 但昨天才二審宣判, 現在應該還找不到二審判決內文)
這判決相當詭異...
| 首先, 判定侵權是成立的!! | ←請記得這個前提--確實有侵權! 法院並未認為創信的行為是合法使用鈴木一朗肖像,而判創信勝 |
| 只是賠償金額比一審判決降低許多, | |
| 詭異之處在於判賠金額降低的理由! | ←理由編得不好,只會讓人覺得黑白講的功力可以投入政壇去選舉了~ |
「高院審酌在我國球星王建民大放異彩前,國人對美國職棒大聯盟、鈴木一朗並不熟悉」
鈴木一朗在日職時代就很!紅!了! 成名比王建民早!很!多! OK~
高院法官難道真是所謂的 不食人間煙火與民脫節的怪老頭 而不看棒球咩? (司改後不是消除這種事了嗎?)
而且體育用品商的賺錢行銷對象是運動迷,
這個族群對鈴木一朗是很熟的!
何況創信會拿 (高院認為)國人不熟的鈴木一朗 大肆利用嗎?
怎麼不用同樣國人不熟的奇里多諾德的肖像咧?
很明顯不腦殘的話, 絕對是用在國內紅透透的鈴木一朗的肖像, 才有商機嘛!
端看 創信的決策 vs 高院的見解, 一是抓住當紅炸子雞運用在台灣市場, 一是可笑門外漢...
「在我國球星王建民大放異彩前,國人對美國職棒大聯盟、鈴木一朗並不熟悉」足為新冷笑話代表!
「國內廠商使用他的肖像,並非基於詆毀、貶抑,而是單純在行銷他的球衣商品,使鈴木一朗在台灣能見度提高」
這段更是
明明就是創信利用鈴木一朗來賺錢, 卻搞得侵權反到是行善?? 真是夠了!
照這種邏輯,
那以後影印書就是讓作者在台灣能見度提高!!
哈哈哈! 好個高院
盜版軟體、盜版音樂、盜版電影、仿冒名牌.....著作權的案件都來同理可掰吧~
「非基於詆毀、貶抑,使被害人在台灣能見度提高」成為審酌輕賠的最佳脫罪理由!
最後, 用極為簡單的概念來看看..
A = 以侵害別人肖像賺來的錢; //為獲利收入
B = (萬一)被告時判賠的金額及訴訟費用; //為付出成本
淨賺 = A - B + (其他獲利-其他成本);
所以基本上只要 提高A值 且 降低B值 , 賺的就會多..
提高A值: 眼光要準, 譬如懂得利用鈴木一朗; 切忌搞不清楚誰紅喔~~
降低B值: (1)未必被告 (2)未必判定是侵權 (3)萬一太倒楣1和2都成立, 就利用高院判決理由來輕判
假設今天我侵權賺100萬, 被告了去拗到只賠10萬, 差額+90萬就是賺到!
這判決隱藏了鼓勵社會不把別人肖像放在眼裡, 得寸進尺拗者為勝, 用力去侵權好了~
註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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